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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HI制藥在線 資訊 三家壟斷原料藥企業(yè)罰沒1千多萬

三家壟斷原料藥企業(yè)罰沒1千多萬

來源:新浪醫(yī)藥新聞
  2018-12-26
近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管理總局發(fā)布了對三家藥企冰醋酸原料藥壟斷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三家企業(yè)進行了總計高達1283.38萬元。

       近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管理總局發(fā)布了對三家藥企冰醋酸原料藥壟斷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三家企業(yè)進行了總計高達1283.38萬元。三家被罰企業(yè)分別是臺山市新寧制藥有限公司,沒收136.09萬元+罰款276.34萬元,合計412.43萬元;四川金山制藥有限公司,沒收235.91萬元+罰款206.05萬元,合計441.96萬元;成都華邑藥用輔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沒收286.22萬元+罰款142.77萬元,合計428.99萬元。

       具體見附件1~3:

       附件1.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18〕17號)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jiān)處〔2018〕17號

       當事人:臺山市新寧制藥有限公司

       住 所:(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guī),本機關依法對臺山市新寧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

       冰醋酸(無水乙酸)作為一種原料藥,主要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治療晚期腎 臟衰竭、尿毒癥等疾病。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有關規(guī)定,冰醋酸是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的必備原料之一,不具有可替代性。我國冰醋酸原料藥市場需求量1500—1600噸/年,其中約90%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約10%用于生產治療真菌感染的藥品。2017年以來,我國冰醋酸原料藥市場實際只有當事人、四川金山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金山)、成都華邑藥用輔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華邑)生產銷售冰醋酸原料藥。

       從法律主體看,當事人與四川金山、成都華邑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主要理由是:對成分、性能、用途等因素進行分析,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冰醋酸原料藥,與四川金山、成都華邑生產銷售的冰醋酸原料藥均主要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具有明顯的可替代性,構成了直接競爭關系。當事人與四川金山、成都華邑作為生產銷售冰醋酸原料藥的主要廠家,是三個獨立的市場主體,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當事人與上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電話溝通、當面交流、召開會議等方式,達成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

       2017年10月,江西錦漢藥用輔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錦漢)分別與當事人和成都華邑、四川金山進行電話溝通,交流冰醋酸原料藥市場行情、交換產銷量信息,提出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藥價格。當事人和成都華邑、四川金山均表示了提高價格的意愿。

       2017年11月,在中國國際醫(yī)藥中間體包裝設備交易會(廈門)期間,江西錦漢與成都華邑、四川金山進一步討論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藥價格事宜。2017年12月,江西錦漢相關負責人前往廣東就上述討論內容,以及共同提高冰醋酸銷售價格與當事人進行交流,當事人對共同漲價表示認可。

       2018年1月,江西錦漢與成都華邑、四川金山在南昌召開會議,進一步商議冰醋酸原料藥漲價事宜。2018年2月,江西錦漢相關負責人再次前往廣東向當事人轉達了南昌會議內容,商議共同漲價。

       經上述溝通協(xié)商,當事人與四川金山、成都華邑達成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共同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統(tǒng)一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針對下游血液透析廠執(zhí)行28元—28.5元/公斤,針對制藥企業(yè)執(zhí)行33元/公斤。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交換價格信息,形成統(tǒng)一漲價的意愿,構成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價格壟斷協(xié)議

       經查,當事人在制定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以及實際銷售過程中實施了上述價格壟斷協(xié)議。壟斷協(xié)議達成前,當事人銷售冰醋酸平均價格為9.3元/公斤。達成壟斷協(xié)議后,當事人通過發(fā)布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告知下游客戶漲價事宜,針對血液透析廠價格漲至28元/公斤,針對制藥企業(yè)價格漲至33元/公斤。上述調整后的銷售價格與壟斷協(xié)議約定一致。在實際銷售過程中,當事人按照上述價格對外銷售,嚴格執(zhí)行了壟斷協(xié)議。

       另查明,當事人2017年度銷售額為6908.41萬元。

       以上事實有信息溝通記錄、業(yè)務函件、經銷合同、銷售記錄、調查詢問筆錄、財務數據等證據為證。

       三、本機關處理決定、理由及依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違法行為。三家涉案企業(yè)的行為性質嚴重、危害程度較深。一是嚴重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作為市場上僅有的三家冰醋酸生產企業(yè),達成并實施壟斷協(xié)議后,統(tǒng)一提高了冰醋酸原料藥價格,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加重下游制藥企業(yè)負擔。冰醋酸是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的主要原料藥,價格的大幅上漲直接增加下游生產成本,加重下游藥企成本負擔。三是危害血液透析患者正常治療。冰醋酸原料藥價格高漲,導致下游藥企減產、停產血液透析濃縮液,危害血液透析患者正常治療。

       考慮到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本機關的調查,如實陳述相關事實,積極進行整改且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本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作出以下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二)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36.09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佰叁拾陸萬零玖佰元整)。

       (三)對當事人處以2017年度銷售額6908.41萬元百分之四的罰款,計276.34萬元(大寫:人民幣貳佰柒拾陸萬叁仟肆佰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2.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18〕18號)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jiān)處〔2018〕18號

       當事人:四川金山制藥有限公司

       住 所:(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guī),本機關依法對四川金山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

       冰醋酸(無水乙酸)作為一種原料藥,主要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治療晚期腎 臟衰竭、尿毒癥等疾病。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有關規(guī)定,冰醋酸是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的必備原料之一,不具有可替代性。我國冰醋酸原料藥市場需求量1500—1600噸/年,其中約90%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約10%用于生產治療真菌感染的藥品。2017年以來,我國冰醋酸原料藥市場實際只有當事人、臺山市新寧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山新寧)、成都華邑藥用輔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華邑)生產銷售冰醋酸原料藥。

       從法律主體看,當事人與臺山新寧、成都華邑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主要理由是:對成分、性能、用途等因素進行分析,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冰醋酸原料藥,與臺山新寧、成都華邑生產銷售的冰醋酸原料藥均主要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具有明顯的可替代性,構成了直接競爭關系。當事人與臺山新寧、成都華邑作為生產銷售冰醋酸原料藥的主要廠家,是三個獨立的市場主體,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當事人與上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電話溝通、當面交流、召開會議等方式,達成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

       2017年10月,江西錦漢藥用輔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錦漢)分別與當事人和臺山新寧、成都華邑進行電話溝通,交流冰醋酸原料藥市場行情、交換產銷量信息,提出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藥價格。當事人和臺山新寧、成都華邑均表示了提高價格的意愿。

       2017年11月,在中國國際醫(yī)藥中間體包裝設備交易會(廈門)期間,江西錦漢與當事人、成都華邑進一步討論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藥價格事宜,當事人和成都華邑提出愿意漲價,但臺山新寧要一起漲價。2017年12月,江西錦漢相關負責人前往廣東就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與臺山新寧進行交流,臺山新寧對共同漲價表示認可。

       2018年1月,江西錦漢與當事人、成都華邑在南昌召開會議,進一步商議冰醋酸原料藥漲價事宜。2018年2月,江西錦漢相關負責人再次前往廣東向臺山新寧轉達了南昌會議內容,商議共同漲價。

       經上述溝通協(xié)商,當事人與臺山新寧、成都華邑達成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共同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統(tǒng)一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針對下游血液透析廠執(zhí)行28元—28.5元/公斤,針對制藥企業(yè)執(zhí)行33元/公斤。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交換價格信息,形成統(tǒng)一漲價的意愿,構成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價格壟斷協(xié)議

       經查,當事人在制定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以及實際銷售過程中實施了上述價格壟斷協(xié)議。壟斷協(xié)議達成前,當事人銷售冰醋酸平均價格為9.4元/公斤。達成壟斷協(xié)議后,當事人通過發(fā)布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告知下游客戶漲價事宜,針對血液透析廠價格漲至28元/公斤,針對制藥企業(yè)價格漲至33元/公斤。上述調整后的銷售價格與壟斷協(xié)議約定一致。在實際銷售過程中,當事人按照上述價格對外銷售,嚴格執(zhí)行了壟斷協(xié)議。

       另查明,當事人2017年度銷售額為5151.32萬元。

       以上事實有信息溝通記錄、業(yè)務函件、經銷合同、銷售記錄、調查詢問筆錄、財務數據等證據為證。

       三、本機關處理決定、理由及依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違法行為。三家涉案企業(yè)的行為性質嚴重、危害程度較深。一是嚴重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作為市場上僅有的三家冰醋酸生產企業(yè),達成并實施壟斷協(xié)議后,統(tǒng)一提高了冰醋酸原料藥價格,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加重下游制藥企業(yè)負擔。冰醋酸是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的主要原料藥,價格的大幅上漲直接增加下游生產成本,加重下游藥企成本負擔。三是危害血液透析患者正常治療。冰醋酸原料藥價格高漲,導致下游藥企減產、停產血液透析濃縮液,危害血液透析患者正常治療。

       考慮到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本機關的調查,如實陳述相關事實,積極進行整改且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本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作出以下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二)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35.91萬元(大寫:人民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整)。

       (三)對當事人處以2017年度銷售額5151.32萬元百分之四的罰款,計206.05萬元(大寫:人民幣貳佰零陸萬零伍佰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3.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jiān)處〔2018〕19號)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jiān)處〔2018〕19號

       當事人:成都華邑藥用輔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

       住 所:(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guī),本機關依法對成都華邑藥用輔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

       冰醋酸(無水乙酸)作為一種原料藥,主要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治療晚期腎 臟衰竭、尿毒癥等疾病。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有關規(guī)定,冰醋酸是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的必備原料之一,不具有可替代性。我國冰醋酸原料藥市場需求量1500—1600噸/年,其中約90%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約10%用于生產治療真菌感染的藥品。2017年以來,我國冰醋酸原料藥市場實際只有當事人、臺山市新寧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山新寧)、四川金山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金山)生產銷售冰醋酸原料藥。

       從法律主體看,當事人與臺山新寧、四川金山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主要理由是:對成分、性能、用途等因素進行分析,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冰醋酸原料藥,與臺山新寧、四川金山生產銷售的冰醋酸原料藥均主要用于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具有明顯的可替代性,構成了直接競爭關系。當事人與臺山新寧、四川金山作為生產銷售冰醋酸原料藥的主要廠家,是三個獨立的市場主體,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當事人與上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電話溝通、當面交流、召開會議等方式,達成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

       2017年10月,江西錦漢藥用輔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錦漢)分別與當事人和臺山新寧、四川金山進行電話溝通,交流冰醋酸原料藥市場行情、交換產銷量信息,提出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藥價格。當事人和臺山新寧、四川金山均表示了提高價格的意愿。

       2017年11月,在中國國際醫(yī)藥中間體包裝設備交易會(廈門)期間,江西錦漢與當事人、四川金山進一步討論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藥價格事宜,當事人和四川金山提出愿意漲價,但臺山新寧要一起漲價。2017年12月,江西錦漢相關負責人前往廣東就共同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與臺山新寧進行交流,臺山新寧對共同漲價表示認可。

       2018年1月,江西錦漢與當事人、四川金山在南昌召開會議,進一步商議冰醋酸原料藥漲價事宜。2018年2月,江西錦漢相關負責人再次前往廣東向臺山新寧轉達了南昌會議內容,商議共同漲價。

       經上述溝通協(xié)商,當事人與臺山新寧、四川金山達成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共同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統(tǒng)一提高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針對下游血液透析廠執(zhí)行28元—28.5元/公斤,針對制藥企業(yè)執(zhí)行33元/公斤。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交換價格信息,形成統(tǒng)一漲價的意愿,構成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價格壟斷協(xié)議

       經查,當事人在制定冰醋酸原料藥銷售價格以及實際銷售過程中實施了上述價格壟斷協(xié)議。壟斷協(xié)議達成前,當事人銷售冰醋酸平均價格為7.4元/公斤。達成壟斷協(xié)議后,當事人通過發(fā)布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告知下游客戶漲價事宜,針對血液透析廠價格漲至28元/公斤,針對制藥企業(yè)價格漲至33元/公斤。上述調整后的銷售價格與壟斷協(xié)議約定一致。在實際銷售過程中,當事人按照上述價格對外銷售,嚴格執(zhí)行了壟斷協(xié)議。

       另查明,當事人2017年度銷售額為3569.24萬元。

       以上事實有信息溝通記錄、業(yè)務函件、經銷合同、銷售記錄、調查詢問筆錄、財務數據等證據為證。

       三、本機關處理決定、理由及依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違法行為。三家涉案企業(yè)的行為性質嚴重、危害程度較深。一是嚴重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作為市場上僅有的三家冰醋酸生產企業(yè),達成并實施壟斷協(xié)議后,統(tǒng)一提高了冰醋酸原料藥價格,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加重下游制藥企業(yè)負擔。冰醋酸是生產血液透析濃縮液的主要原料藥,價格的大幅上漲直接增加下游生產成本,加重下游藥企成本負擔。三是危害血液透析患者正常治療。冰醋酸原料藥價格高漲,導致下游藥企減產、停產血液透析濃縮液,危害血液透析患者正常治療。

       考慮到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本機關的調查,如實陳述相關事實,積極進行整改且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本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作出以下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二)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86.22萬元(大寫:人民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貳佰元整)。

       (三)對當事人處以2017年度銷售額3569.24萬元百分之四的罰款,計142.77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柒佰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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